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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有所依 智慧住区团体标准落地杭州_我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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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讯 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法释〔2026〕18号,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2026年5月25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6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近日,由市安居集团牵头主编的团体标准《智慧住区建设指南》(T/ZS0852-2026)(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实施,这也是浙江省首份聚焦智慧住区建设的专项团体标准,为行业提供了可落地执行的统一技术参考。  《决定》坚持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坚持依法解释和问题导向,针对著作权司法实践中的作品发表认定、合理使用的边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等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案件裁判尺度,增强司法解释的可操作性,为当事人提供明确诉讼指引,为市场提供明确行为预期,确保著作权法的正确实施。《指南》紧扣《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中智慧住区建设相关部署,落实《杭州市城乡建设领域“人工智能+”行动方案(2026—2028年)》工作要求,围绕社区数字化治理、居民美好生活升级,创新构建“1+N+1”全域智慧住区建设架构,实现住宅小区“一屏统览、一网统管”的数字化管理,标准涵盖智慧安防、智慧消防、便民服务、智慧宜居四大核心板块,覆盖视频安防、消防物联预警、智慧养老育儿、环境监测节能等多类应用场景。  一是进一步明确“公之于众”的认定标准。删去原司法解释第九条中“著作权人自行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的限定,将“公之于众”明确为将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开,但不以公众知晓为构成要件。

B | 主要考虑是,目前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均认可,作品因他人侵权行为而被公开也属于公之于众。

C | 此外,《指南》着力破解住区智慧系统数据孤岛问题,补齐智慧住区规范化建设短板。  二是进一步细化合理使用的适用规则。

D | 下一步,市安居集团将落地标准各项技术要求,结合保障性住房等项目运营特点,打造一批辨识度高、可复制推广的智慧住区示范项目,输出标准化建设及长效运营方案,助推杭州智慧住区规模化、规范化发展。

E | 将原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修改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与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保持一致。

F | 同时,增加但书规定,明确对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临摹、绘画、摄影、录像人,可以对其成果依法以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再行使用,但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以相同方式设置、陈列或者公开传播。

G | 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删除了“公开场所”的限定词“室外”,公开场所的范围扩大,涵盖了公共及商业性的美术馆、展览馆等,因此需要对“合理的使用方式和范围”进行限制,在保障合理使用空间的同时避免挫伤著作权人展览作品的积极性。  三是进一步明确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将原司法解释第十七条“报纸、期刊”的范围明确为“报纸、期刊主管部门批准出版的纸质报纸、期刊以及与其内容和版面格式相一致的数字化版本”,以适应网络和数字技术发展需要。同时增加一款,明确报纸、期刊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相互转载已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作出上述修改的主要考虑是,当前报纸、期刊行业在经营模式上已经从传统纸质媒体扩展到网络数字媒体,将报纸、期刊版面以原格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可以视为纸质转载方式的合理延伸,被诉侵权人可以援引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进行抗辩。除了上述情形以外,以其他形式将报纸、期刊内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不适用报刊转载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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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21:36:14